@最高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齐同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齐同生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齐同生,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河北平山人,1984年11月入党,1968年11月参加工作。
他长期在宁夏工作,先后担任过自治区计委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等,2005年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2007年任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后于2013年出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2018年任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2024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3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齐同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查,齐同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规收受礼金;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采矿权证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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