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有一对老夫妻,杜英荣和陆苏英,一辈子省吃俭用,无儿无女。他们生前陆续捐出500多万元善款,2018年又立下公证遗嘱,决定身故后把剩下的存款和一套住房,全部捐出来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心病患儿,还指定了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当受托人。现在两位老人都已离世,存款已经提存到公证处,随时能用于救助,可那套房子却一直没能卖出去。
卡就卡在卖房这一步。按民法典,老人过世后房子要出售,得先确认新的产权人,把房子过户。可一旦过到基金会名下,基金会是机构,再卖房就要按企业标准缴税。个人卖房能享的优惠,机构基本享受不到。算下来,综合税费能到房屋总价的六七成。
这不是孤例。早在2014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闵行区代表处就碰到过一模一样的情况:一对老人遗赠的助学房产,价值650万元,过户到基金会准备出售时一核算,税费接近460万元,差不多是房价的七成。最后基金会决定先不卖,把房子租出去,用租金做慈善。
说白了,这道坎不是谁故意为难善意。个人把住了满五年的唯一住房卖掉,增值税、个税能免;可基金会作为受赠方,身份一变,卖房就按企业来算,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30%到60%的累进税率征收,再加上企业所得税25%,几层叠下来,房子的“含金量”就被税费吃掉了大半。普通人自己卖房很少会想到这一层,但一到公益机构处置受赠房产,规则就不一样了。
也不是完全没解法。有财税专家建议,可以给信用好的公益机构设白名单,处置受赠资产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法律学者指出,老人本意是死后委托基金会直接卖房,按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类委托书在委托人去世后仍可继续有效。难点在于这类情况少见,登记窗口目前基本只认“继承”这一条路径,缺少对应的操作细则。
这套房子现在还静静地停着。它背后是两代老人的一生积蓄,还有一份想帮孩子的心意。而怎么让这份心意不被税费“缩水”,还得等配套办法跟上来。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