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外卖、开网约车、做网络主播的人,以后遇到扣罚、休息、报酬这些事,会有更明确的规矩可以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0月8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把接受企业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基本劳动权益、劳动规则、企业用工形式、纠纷解决、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及各自权利义务。在用工关系上,征求意见稿把新就业形态用工分成三类分别处理: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通过劳动规则和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在基本劳动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劳动报酬、奖惩、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休息、劳动安全卫生、恶劣天气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护、集体协商等基本劳动权益,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设置底线。其中明确,最低工资保障要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的成本,扣罚款不得滥用,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休息权益通过公开透明和工间休息等方式保障;针对户外作业的特点,明确了恶劣天气下的劳动保护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设立专章规范劳动规则,把算法纳入其中,要求劳动规则透明可视、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解释义务和自动化决策中的人工干预义务。在用工协议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订立时间、形式和11项应当具备的条款;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当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三方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边界。
在平台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由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平台企业未履行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监督义务、合作企业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在11月8日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写信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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