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骑车或走路,万一与汽车发生碰撞、自己又被认定有责任,是不是就得按责任比例赔对方的修车钱?这是不少普通人的顾虑。北京二中院近日披露的一起真实判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回答:非机动车一方即便负主要责任,也无需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判决背后,是对不同交通参与者保护力度的法定区分。
案情发生在2025年10月。崔某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驶来的王某相撞,造成机动车接触部位损坏,王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闯红灯存在过错,负主要责任;崔某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碰撞导致崔某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用1280元。
崔某随后向法院起诉王某,主张“谁有责谁承担”,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维修损失,案件由北京二中院审理。崔某认为,既然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划分双方责任,王某就应按比例承担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法院没有支持“有责必赔”的逻辑,给出了三点理由。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设立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通道。其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事故事实的重要证据,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概念,是否赔偿仍由法院依据实体法律判断。其三,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高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和行人防护能力薄弱,驾驶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指出,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优先于财产权。机动车可通过交强险、商业险理赔填补损失,而非机动车一方没有强制保险兜底,机械适用对等赔付将导致强弱主体责任失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无需赔偿机动车维修损失。
类似判例并非孤例。湖南泸溪法院今年8月审理的一起同等责任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车损后向非机动车一方代位求偿,同样被法院驳回。不过司法实践的尺度层面,国内尚未完全统一:衡阳中院2025年曾判决一名闯红灯负全责的骑车人,全额赔偿车主4800元修车费,理由是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信息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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